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7.02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16483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
容:
第 3 條    
申請使用本府設置之公有付費廣告欄,應經執行機關核准,並繳納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以七日為一期,A3規格廣告物每張新臺幣三十元;A4規
格廣告物每張新臺幣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