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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7.02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8016483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
旨:
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
內
容:
第 3 條
申請使用本府設置之公有付費廣告欄,應經執行機關核准,並繳納使用費
。
前項使用費之收取以七日為一期,A3規格廣告物每張新臺幣三十元;A4規
格廣告物每張新臺幣十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