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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 」第四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發文日期: 108.07.04
發文字號: 桃地籍字第108003190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 」第四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
容:
四、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簡易案件:抵押權全部塗銷、住址變更、姓名變更、書狀換給、
    建物門牌變更及更正登記。
  (二)筆棟數合計五筆以下、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下及連件件數三件以下
    之買賣(不含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辦理)、贈與、夫妻贈與
    、拍賣、信託(限自益信託)、抵押權設定、內容變更或讓與、
    書狀補給登記案件、預告登記及塗銷預告登記。但申請人之一為
    祭祀公業、神明會或寺廟或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為流水編號,
    不在此限。
  (三)其他因特殊情形經各所審認可先行審查之登記案件。
  前項第一款之更正登記,以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
  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