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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7.05 |
發文字號: |
府交公字第1080168537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
內容: |
二、優良職業汽車駕駛候選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須領有執業登記證,且為本市汽車運輸業職
業工會之會員,或其所隸屬之單位為本市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之
會員。
(二)前款以外車種之汽車駕駛人:加入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
工會或服務單位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職業汽
車駕駛人。
三、優良職業汽車駕駛候選人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在同一單位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或計程車駕駛人領
有執業登記證在三年以上繼續執業者。
(二)最近三年以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
(三)最近五年以內未因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規定而受刑之宣告或緩起訴處分者。
(四)最近五年以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五)最近三年以內未曾當選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優良職業汽車駕
駛人者。
八、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分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條件者,給予六十分。
(二)駕駛年資逾三年者,每增加一年給一分(當年如有違規及肇事紀
錄者,則不給分),最高以二十分為限。
(三)汽車駕駛人具有全民英檢證書(或相當英語能力及格證明文件)
、或具客語能力認證者得予以加分(通過初級:加二分;通過中
級:加五分;通過中高級:加十分)。
(四)最近五年以內具下列優良事蹟,每件(次)加二分,最高以二十
分為限:
1、協助維護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經當地警察分局以上機關
發給公函證明,或經當地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頒獎、表揚或書
面獎勵者。
2、救助車禍傷患送醫,經警察分局以上機關發給公函證明者。
3、經中央部會、省、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鄉鎮市區
公所、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及民間團體頒獎、表揚或書面獎勵
者。
4、經遴選委員會認定之其他特殊事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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