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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7.08
發文字號: 府衛食管字第1080168324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八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容: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本
    府衛生局食品管理暨檢驗科科長兼任;置幹事十六人,由前點所定機
    關各派科(組)長一人兼任。

八、本小組每四個月召開會報一次,決定該期間稽查及取締工作計畫,並
    檢討過去執行成效,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