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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7.08 |
發文字號: |
府衛食管字第108016832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第四點、第八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
內容: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本
府衛生局食品管理暨檢驗科科長兼任;置幹事十六人,由前點所定機
關各派科(組)長一人兼任。
八、本小組每四個月召開會報一次,決定該期間稽查及取締工作計畫,並
檢討過去執行成效,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
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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