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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及賠償基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8.22
發文字號: 府工養園字第1080206028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及賠償基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及賠償基準
容:
一、桃園市政府為審慎處理違反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以下簡
  稱本自治條例)案件,使裁罰及賠償請求有所依循,以建立執法之公
  平性,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案件之裁罰及賠償基準如附表。

三、經審酌依本基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
  加重或減輕處罰,並應敘明加重或減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