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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09.26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239408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09.26
旨: 訂定「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雨水下水道相關設施審查及查驗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設置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下水道及排水設施總長度未達二百公尺者,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二、下水道及排水設施總長度二百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公尺者,收取新臺幣
    四萬五千元。
三、下水道及排水設施總長度達一千公尺以上者,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第 3 條
申請建築基地開發設置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建築基地開發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二、建築基地開發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未達五千平方公尺者,收取新臺
    幣四萬五千元。
三、建築基地開發面積達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第 4 條
申請於鄰接山坡地土地設置坡面逕流導引設施之審查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排水設施長度未達二百公尺者,收取新臺幣三萬元。
二、排水設施長度二百公尺以上未達一千公尺者,收取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
三、排水設施長度達一千公尺以上者,收取新臺幣六萬元。

第 5 條
同一申請案件含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二種工程案件內容者,審查費各按原
審查案件收費基準之百分之八十合併計算;含三種工程案件內容者,審查
費各按原審查案件收費基準之百分之七十合併計算。

第 6 條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申請審查合格者,因有變更設計需要,重新提出申
請時,其審查費計算以原審查費基準乘以排水工程各單項造價因變更而增
、減之絕對值總和,再除以原排水工程造價。
前項計算結果應無條件進位至千位數,且不得超過原審查費基準。
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審查費增加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
元計收。

第 7 條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申請審查未經核准,申請人就同一案件重新提出申
請者,審查費依原審查費基準減半計收。

第 8 條
申請完工查驗之查驗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費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收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審查費新臺幣五萬元以上未達八萬元者,收取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審查費達新臺幣八萬元以上者,收取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