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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10.16
發文字號: 府交運字第1080260879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
容:
四、申請基地開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達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定送審
    基準時,開發單位須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由
  本府交通局核備:
    (一)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階段之審查程序者。
    (二)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申請階段者。
    (三)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事項或本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報告書應專冊提送。報告書內容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三
  條及桃園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檢核表(如附表四)規定辦理。

五、開發單位應依下列時程提送報告書:
   (一)配合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二)非都市土地開發程序,於審議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同時進行交通
        影響評估審查。
    (三)配合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四)配合建造執照申請程序,於本府建築管理處收件後,同時進行交
        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
    (五)同一基地開發案已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於建造執照申請階段,檢附原都市設計審議階段之審查意見,免
        提送報告書。
    前項報告書經核備後,由本府交通局送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備查。

七、開發單位於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後,如有變更開發基地面積、樓地
    板面積、設計停車位數、基地車道出入口位置調整或未能依評估報告
    目標年期完工或營運者,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變更報告書送本府交通
    局審查。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