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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10.16 |
發文字號: |
府交運字第1080260879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基地開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規定 |
內容: |
四、申請基地開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達附表一至附表三所定送審
基準時,開發單位須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由
本府交通局核備:
(一)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階段之審查程序者。
(二)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申請階段者。
(三)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決議事項或本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報告書應專冊提送。報告書內容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三
條及桃園市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檢核表(如附表四)規定辦理。
五、開發單位應依下列時程提送報告書:
(一)配合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二)非都市土地開發程序,於審議開發許可或用地變更同時進行交通
影響評估審查。
(三)配合都市設計審議程序同時進行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四)配合建造執照申請程序,於本府建築管理處收件後,同時進行交
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審查。
(五)同一基地開發案已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審查,
於建造執照申請階段,檢附原都市設計審議階段之審查意見,免
提送報告書。
前項報告書經核備後,由本府交通局送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備查。
七、開發單位於通過交通影響評估審查後,如有變更開發基地面積、樓地
板面積、設計停車位數、基地車道出入口位置調整或未能依評估報告
目標年期完工或營運者,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變更報告書送本府交通
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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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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