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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11.29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80300457號令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
容:
第 3 條
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之通報
    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巡邏警力
    派遣、聯繫等事項、勤務規劃、警察服制、警察裝備、財產管理、廳
    舍營繕、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項、警政法規、國賠事件處理、涉外案
    件處置、外賓安全維護、新聞發布處理、公共關係推展、為民服務、
    警政措施宣導、文稿繕核、事務管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
    納、資訊系統設施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改善員警服務態度、警察教
    育訓練進修、特種勤務、警備保安、保防業務、民防組訓、因公受傷
    、失能慰問濟助等事項。
三、刑事組:犯罪預防偵查、犯罪預防宣導、刑案現場勘察、少年及婦幼
    業務、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之處理、交通執法及申訴事項。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