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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4.05.26
公告字號: 府都計字第1040110114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
三、登載「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草案及相關附件於本市法規命令
  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本府公報及本府公告
  欄。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蕭婷允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23。
(五)傳真:03-3375226。
(六)電子郵件:077123@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本府爰訂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作為都市計畫實施之依據。本細則之訂定原則係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作為主要架構,並參考其他直轄市之相關規定,另針對本市之發展特性及歷年執行疑義作必要之調整,包括杜絕乙種工業區違規使用之項目;為鼓勵留設都市開放空間、有效推動都市持續更新及提供社會住宅落實居住照顧,訂定相關獎勵規定,以兼顧都市開發、環境品質與社會公益;明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立之法源及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之規定等。本細則計五章共四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細則之訂定依據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及陳情意見處理之方式。(草案第三條至第五條)
三、土地權利關係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之書件內容、範圍劃設原則
  及請求處理程序。(草案第六條至第九條)
四、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應備書件。(草案第十條)
五、為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進行勘查、測量工作及補償金提存之執行方式
  。(草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六、土地使用分區劃設原則、各分區容許使用項目及不合分區使用規定者
  之處理。(草案第十三條至第三十四條)
七、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草案第三十五條至三十七條)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載事項。(草案第三十八條)
九、設立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之法源。(草案第三十九條)
十、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得適用之容積獎勵項目、標準。(草案第四十條)
十一、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之上限及例外。(草案第四十一條)
十二、都市計畫土地變更應負擔公共設施比例之規定。(草案第四十二條)
十三、各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草案第四十三條)
十四、建築物因重大災害、公共工程、避免災難發生等情形之特別建築管
   制事項。(草案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
十五、施行日期。(草案第四十八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