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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公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公布日期: 105.01.06
公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50002665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4.01.06
旨: 制定「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容: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爆竹煙火施放之管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 3 條
下列場所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一、工業區。
二、國有林班地。
三、醫院院區。
四、學校校區。
五、機場周邊一公里範圍內。
六、高速公路、捷運系統、高架道路及鐵路之兩側三公尺範圍內。
七、古蹟周邊二十公尺範圍內。
八、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時,應與前項各款所定場所禁止施放範圍外保持一般爆
竹煙火所標示之安全距離。


第 4 條
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種類由本府公告之。


第 5 條
每日上午八時前及下午十時後,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之一般
爆竹煙火。但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不在此限。


第 6 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方式為之。


第 7 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規定禁止事項,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之目的、時間、地點、數量
、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向本府申請。


第 8 條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
罰。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