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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08.26
發文字號: 府體競字第105020847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績優運動選手培訓補助金發給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訓及照顧本市績優運動選手(以下
  簡稱選手),提升本市競技運動實力及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選手,應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並於全國運動會、全國大
  專校院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各競賽種類及項目獲得前三名
  。
  前項選手獲得前三名成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全國運動會、一百
  零五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一百零六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開始採
  計。

三、本要點培訓補助金之發給期間及基準如下:
  (一)獲得全國運動會前三名者,自取得成績證明或獎狀之次年起發給
    二年,其基準如下:
    1、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第二名,每人每
     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2、團體項目或接力賽: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
     二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
     元。
  (二)獲得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者,自取
    得成績證明或獎狀之次月起發給一年,其基準如下:
    1、個人項目: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第二名,每
     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
    2、團體項目或接力賽:第一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第二名
     ,每人每月新臺幣六千元;第三名,每人每月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所稱團體項目,指二人以上共同組隊參加競賽者。

四、每一選手於每年度,僅得申請取得一個競賽項目之培訓補助金;選手
  於同一賽會獲得二個以上競賽項目之前三名者,僅得選擇其中一個競
  賽項目申請取得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分為二次發給,均應於申請核准後始發給之,其發給時間
  及內容如下:
  (一)以獲得全國運動會前三名申請者,於每年三月發給當年十二個月
    之培訓補助金。
  (二)以獲得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前三名申請者:
    1、第一次發給:於獲獎之當年七月,發給七個月之培訓補助金。
    2、第二次發給:於獲獎之次年三月,發給五個月之培訓補助金。
  (三)以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申請者:
    1、第一次發給:於獲獎之當年六月,發給八個月之培訓補助金。
    2、第二次發給:於獲獎之次年二月,發給四個月之培訓補助金。

六、獲得全國運動會或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前三名者,應由本市體育會各
  單項委員會依下列規定,以書面代為向本府體育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本要點補助及第一次發給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賽會結束
    後一個月內提出:
    1、選手於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2、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4、賽會秩序冊。
    5、相關申請書表。
    6、培訓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
  (二)申請第二次發給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第一次發給之次年一月
    底前提出:
    1、選手於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2、選手本人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3、相關申請書表。

七、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者,應由就讀學校於接獲本府教育局
  函知後,依下列規定以書面代為向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本要點補助及第一次發給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賽會結束
    後一個月內提出:
    1、選手於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但就讀本市
     市立國民中學者免附。
    2、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3、相關申請書表。
  (二)申請第二次發給者,應檢附下列資料,於獲獎之次年一月底前提
    出:
    1、選手於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但就讀本市
     市立國民中學者免附。
    2、相關申請書表。

八、取得本要點補助之選手,在接受補助期間內獲得更佳之競賽成績者,
  得申請變更補助。
  前項申請變更補助者,應於賽會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資料,向原
  補助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培訓補助金變更申請書。
  (二)選手於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選手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之選手免附
    )。
  (四)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影本。
  (五)其他審查所需資料及相關申請書表。
  經核准變更補助者,自申請變更之次年度起,依變更後之金額予以補
  助。

九、取得本要點補助之選手,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申請日起至補助期間屆滿日止,應持續設籍於本市。
  (二)在接受補助期間內,不得拒絕代表本市出賽。
  (三)在接受補助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運動訓練。
  (四)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

十、申請補助之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廢止或
  撤銷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涉及犯罪嫌疑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一)不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或隱匿、拒絕提供審查所需資料。
  (三)以詐欺、脅迫、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或取得補助。
  (四)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經體育主管機關或運動賽
    會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
  經廢止或撤銷原核准補助者,應以書面命其限期返還溢領之補助金;
  逾期未返還者,移送強制執行。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體育局及教育局定之。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體育局及教育局之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必
   要時得視經費狀況,調整或停辦本要點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