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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一般道路開闢作業實施計畫」。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09.07
發文字號: 府工新企字第1050223824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一般道路開闢作業實施計畫」。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一般道路開闢作業實施計畫
容:

壹、目的

因應本市13個行政區待開闢市區道路、編號公路系統、生活圈道路交通系
統眾多,除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專案道路開闢計畫外,本市急需
研擬一套一般道路開闢作業計畫原則,以作為本市道路開闢先後順序之標
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貳、適用類型

本實施計畫所稱一般道路為道路計畫寬度為15公尺以下之道路且屬全街廓
開闢者為限。

參、作業流程

一、本府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於每年10月底前調查各界建議(區
  公所受理)及配合公共工程(本府各機關提案)開闢一般道路工程需
  求。「各界建議」係屬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提報公所)受理民眾
  、里長、民意代表提報之案件,由提報公所提供受理案件之基本評估
  資料提報本處綜整;「機關提案」係屬本府各機關(下稱提案機關)
  因配合公共工程需求,需由本處協助開闢周邊道路之案件。

二、本處於每年11-12月份將調查之案件檢討彙整,並先邀集各提案機關
  召開「本府辦理公共工程需由本府新建工程處配合開闢周邊道路」會
  議,請提案機關就各自內部需求提出說明及經會議檢討初步排序,並
  請提案機關專簽報府及加會研考會及政風處。

三、本處於次年1-3月份邀集工務局、交通局、水務局、消防局、警察局
  、研考會、政風處等成立作業(現勘)小組,並依「桃園市一般道路
  開闢作業現勘評分表」進行特定項目(消防安全、交通需求、排水需
  求、曾發生事故路段等)「年度現場會勘」及評分作業。

四、本處召開「年度作業(現勘)小組討論會議」擬定建議開闢順序。

五、本府邀集主計處、財政局、研考會、新工處、工務局、交通局、水務
  局、消防局、警察局、業務主管單位,由秘書長主持「本市年度計畫
  一般道路開闢小組研商會議」確認開闢優先排列順序及年度開闢數量
  ,並專案簽奉市長核准。

六、依據奉准排序結果及開闢數量,請工務局編列次年度用地取得經費概
  算,本處編列次年度工程相關經費概算,於每年 5月提出重大建設計
  畫審查。

七、工務局及本處按獲配額度依排列順序編列年度預算送議會審議。

八、預算通過後,按實際情形由工務局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本處負責
  或委託區公所(工程規模未達3000萬者)辦理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
  工等相關事宜。

肆、注意事項

一、各區公所及提案機關於提案時應提供基本評估資料,俾利後續錄案及
  評分參考。

二、「桃園市一般道路開闢作業現勘評分表」,需經作業(現勘)小組審
  閱認可,以表評分公正且客觀。

三、倘提報案件因背景情況改變等因素,需修正提報分數,可於「年度現
  勘小組討論會議」提出檢討做最後修正並紀錄之。

四、同一提報公所或提案機關提案案件有多件者,提報公所或提案機關須
  先行排列優先順序,俾利「本市年度計畫一般道路開闢小組研商會議
  」供開闢順序之參考。

五、倘預算未獲議會審定通過,在預算額度內按排列順序調整開闢計畫,
  次一年度排列順序依本實施計畫重新檢討。

六、當年度本原則受理之案件,不得同時提報「桃園市道路瓶頸打通作業
  」。

伍、附件

一、桃園市一般道路開闢作業流程圖。

二、桃園市一般道路開闢作業現勘評分表。

三、都市計畫道路-基本評估資料。

四、都市計畫外道路-基本評估資料。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