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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桃園市政府(下稱本府)新建工程處(下稱本處)為有效辦理道路瓶頸打
通計畫,俾提升道路交通服務品質,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貳、適用類型
一、本實施計畫所稱道路瓶頸為兩端銜接既有道路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
且其計畫寬度( D)以下者屬之,並區分為「瓶頸路段」、「瓶頸點
」,分述如下:
(一)瓶頸路段:部分路段為已開闢之既有道路,僅局部路段(長度 X
)尚未開闢(X<0.5L或Xmax=50m)。
(二)瓶頸點:部分路段為已開闢之既有道路,局部路段(長度Y )雖
可通視但無法供車輛單向通行,或雖能供車輛通行,但受地上物
阻隔致通行路面縮減,而有開闢順接至現況道路路寬需求(Y<2D
)。
二、本實施計畫受理道路瓶頸打通計畫之提案,如屬都市計畫外編號公路
系統或鄰有配合公共設施之路段,而有打通之需求者,適用之。
參、作業流程
一、提案受理程序:提案人(民意代表、里長、民眾)向該道路瓶頸所轄
之區公所提案後,由區公所先行彙整提案範圍所需之土地及所涉之土
地地上物,並依本實施計畫肆、注意事項四至六之原則,會同里長調
查提案所需之土地及所涉之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及土地分割意
願,倘獲打通範圍全體所有權人同意,區公所應填列基本評估資料(
附件一、附件二)後,提報本處,列為「準備階段案件P 」;倘否,
則由區公所回復提案人暫不受理。
二、提案評分程序:
(一)由本處邀集本府工務局(下稱工務局)、交通局、消防局、都市
發展局、警察局、提案所轄區公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政風
處等組成作業小組至提案現場現勘,並依提案之「必要性及需求
性」於「桃園市道路瓶頸打通作業現勘評分表」(附件三)客觀
評分,並得視需要邀請府級長官與勘。
(二)由本府地政局及本府工務局(用地科)等用地單位彙整並確認提
案所涉範圍之土地及其地上物後,依提案之「可行性」於「桃園
市道路瓶頸打通作業用地評分表」(附件四)客觀評分。
三、提案分類及評定程序:
(一)本處綜整上述二評分表,其「必要性及需求性」及「可行性」等
項分數分別合計大於60分者,計列初步分類等級「高」,反之則
列為「低」。
(二)將上開提案分類等級依附表一原則,簽報工務局核定,並依核定
結果將案件歸入上述A、B、C、D類案件,並以核准簽核日期予以
編號控管(如A1050101)。分類時得視需要再邀請府級長官現地
會勘。
附表一
案件分類編號 |
必要性及
需求性 |
可行性 |
編號範例
(年-月-案號) |
編碼說明 |
P |
準備階段案件 |
P1050101 |
依列案順序 |
A |
高 |
高 |
A1050101 |
依簽准日期 |
B |
高 |
低 |
B1050101 |
C |
低 |
高 |
C1050101 |
D |
低 |
低 |
D1050101 |
N |
核准案件經實際協議價購,惟3次協議不成之簽報結案案件 |
N1050101 |
依初次簽核日期 |
G |
完工通車結案案件 |
G1050101 |
(三)本處於當年度6 月底前,綜整工務局核准A、B類案件,並依分數
初步列序,擬定打通計畫。
(四)經歸入C、D類之案件,本處函請公所委婉回復提案人本案因現階
段必要性、需求性尚低,暫緩推動,俟必要性及需求性提高時再
行研議後續推動。
(五)本府召開秘書長主持「本市年度瓶頸路段開闢小組研商會議」,
並依照A、B類案件,確認當年度打通計畫順序,工務局年度「本
市瓶頸路段道路用地取得暨相關費用」及本處「瓶頸路段拓寬工
程及小型道路興建工程」分配預算,排定年度開闢案件,並進入
協議價購階段,且得於當年度依執行情形滾動檢討。但如能以其
他方式取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協議階段,於第一次召開說明會後,或於第一次召開協議價購會
議後,無法取得全體之土地協議價購同意書或無法取得全體同意
鑑界、分割時,仍須就未取得部分再持續召開會議請求同意並作
成紀錄。如於第一次召開會議後經3個月以上且累計達3次相關會
議紀錄而仍未取得全體同意者,則簽報本府本案結案(協議不成
),列入N 類案件,並函請公所回復提案人及各關係人該案緩辦
。
四、提案協議價購階段:
(一)於協議價購階段,每次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之前,須將案內需用土
地及地上物範圍、面積、擬價購費用等召開內部會議或簽報長官
。
(二)私有地及私有地上物部分:
1、請工務局(用地科)辦理土地鑑界及使用面積測量(包含道
路現況測設、拆除線劃設及土地假分割),並清查及再次確
認須取得之公私有土地及地上物資料(含面積、使用分區、
所有權人及其持分、擬價購之費用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包含擬價購費用之範圍),必要時,得請本
府地政局協處。
2、本府協議價購辦理方式為土地公告現值之1.2倍。
3、書面邀集打通案件所涉之土地及地上物所有權人,召開說明
會及協議價購會議。未能達成全體同意時,應就未達成部分
再召開說明會或協議價購會議,並於會議紀錄載明未達成協
議之理由。
4、如於第一次召開說明會後經3個月,且已累積召開達3次相關
會議均仍未取得全體同意者,則屬協議不成由本處依本實施
計畫參、作業流程三(六)程序辦理。
(三)公有地部分:由工務局(用地科)函請相關機關同意有償或無償
撥用及後續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作業,並請本府地政局協
處。
五、用地取得及設計發包階段
(一)用地取得部分:
1、確認土地範圍及內容。
2、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必要時辦理土地分割。
4、製作土地清冊。
5、土地清冊用印。
6、土地查稅(權狀遺失須公告一個月)。
7、土地移轉登記。
8、通知發價。
(二)地上物補償部分:
1、地上物查估。
2、製作地上物清冊。
3、地上物清冊委請相關單位認定。
4、地上物清冊用印。
5、通知發價。
(三)工程設計及工程發包:原則由本處負擔設計發包費用,並委請區
公所辦理。
六、施工結案階段
(一)工程決標。
(二)工程開工。
(三)工程竣工。
(四)工程驗收。
(五)工程結算。
(六)結案。
(七)列為「G類」案件結案備考
肆、注意事項
一、填寫本實施計畫評分表,需經作業小組評分簽認,以表評分公正且客
觀。
二、C、D類案件於往後年度再度提報時,區公所報處得免填調查寫基本評
估資料及調查所有權人意願。N 類案件往後再度提報時,視為新案辦
理。
三、當年度本實施計畫受理之案件,不得同時提報「桃園市一般道路開闢
作業」。
四、道路瓶頸打通範圍,以瓶頸路段或瓶頸點範圍不含既成(有)道路之
土地為原則,並應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取得。
五、提案土地僅部分位於道路瓶頸打通範圍內者:
(一)依附表二所列原則辦理:
附表二
該筆地號 土地面積 |
預定打通範圍外之殘餘土地面積 |
取得方式 |
50m2以下 |
不論 |
整筆取得 |
超過50m2 |
25m2以下 |
整筆取得 |
超過50m2 |
超過25m2 |
土地分割後就打通範圍之部分土地辦理取得 |
(二)若土地分割後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
使用者,依一般道路用地取得協議價購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六、提案土地地上物,應依下列原則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
理:
(一)地上物全部位於道路瓶頸打通範圍內者,以全部取得為原則。
(二)地上物僅部分位於道路瓶頸打通闢範圍者,應評估其面積大小、
比例及查估後拆遷範圍一併簽報。
伍、附件
一、都市計畫道路-基本評估資料
二、都市計畫外道路-基本評估資料
三、桃園市道路瓶頸打通作業現勘評分表
四、桃園市道路瓶頸打通作業用地評分表
五、桃園市道路瓶頸打通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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