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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程序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
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建築線指定(示)之程序如下:
(一)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文件,
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二)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向本府領取收入繳款書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三)申請人應製作建築線指定(示)圖一式五份,並經校對核章後,
一份由本府留存,申請人憑收入繳款書收據領回一式四份。
三、申請書、圖及相關文件資料有欠缺或錯誤時,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申請人未依期限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府應以書面退回其申請
。
四、申請人依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指定(示)圖實施時,其經界之判斷,應
以現地測量標示為準,地籍套繪圖僅供參考。
分區界線不明確,經本府認定有查證必要者,得退回該申請案件。
五、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指定(示)圖,有效期限為申請案核准日起八個月
,逾期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定(示)。
六、申請人應配合本府將核定之建築線指定(示)圖電子檔與掃描檔,上
傳至指定之建築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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