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補助費核發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3.09 |
發文字號: |
府經市字第1070054706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補助費核發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補助費核發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為於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公有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
時,核發補助費予攤(鋪)位使用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經發局公告公有市場停止使用後,得終止
與攤(鋪)位使用人之契約,通知使用人限期繳回攤(鋪)位,並核
發補助費:
(一)改建公有市場而有停止使用之必要。
(二)公有市場建築物經鑑定有危害公眾使用或結構安全之虞。
(三)其他因政策變更或應市政需要者。
四、補助費核發對象,除其他因政策變更或應市政需要者外,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訂有契約連續達一年以上並定期繳納使用費、水電費及清潔費者
。
(二)未積欠使用費、水電費及清潔費者。
(三)於規定期限內繳回攤(鋪)位者。
經發局通知改建或停止使用前,即自願放棄經營攤(鋪)位者,不予
核發補助費。
五、每一攤(鋪)位補助之項目及數額如下:
(一)自行轉業及搬遷補助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營業設備及裝潢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已領取前項補助費者,不得請求安置任何公有市場攤(鋪)位、賠償
或補償。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經發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