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 |
內容: |
六、申請承租本住宅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設籍於本市,或在本市就學、就業者。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名下於本市無自有住宅。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總年收入低於本市受理申請當年度或前一年
度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點,且家庭成員總人口所得之平均
所得分配,其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本市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公
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
本規定所定年齡之計算,以申請送件取得序號日為計算基準日。
七、本住宅之承租類別如下:
(一)政策優先戶: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其中一人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
一者:
1、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
3、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且未滿二十五
歲者。
4、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5、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6、身心障礙者。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8、原住民。
9、災民。
10、遊民。
11、十八歲至四十歲青年,懷孕或育有未成年子女者。
(二)敦親睦鄰戶:申請人須設籍於本市龜山區滿一年以上。
(三)一般戶。
前項第一款附表所定年齡之計算,以申請送件日、線上申請之取得序
號日或郵寄之郵戳日期為計算基準日。
八、申請人應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住宅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分戶配偶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本,外籍配偶若無國民身分證則
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四)放棄住宅補貼聲明切結書。
(五)已知悉租賃資訊切結書。
(六)戶政與財稅審查同意書。
(七)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全戶戶籍謄本、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
本(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八)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申請日前一個
月內)。
(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申請日前一個月內)。
(十)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持有面積未達四十平方公尺共有住宅之建物
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十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其中一人符合前點第一款所列資格條件之
一者,應按其資格條件分別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
證明影本。
2、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本市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
助公文影本。
3、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且未滿二十五
歲者: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
4、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家庭暴力或性侵
害一年內之證明(保護令或判決書等);如以警察處理家庭
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
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5、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6、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
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全國醫療服務卡亦可)。
8、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9、災民:受災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0、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十八歲至四十歲青年,懷孕或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具有懷胎
及撫育事實之證明文件。其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
附該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如為胎兒需檢附醫生診斷證明書或媽媽手冊(含封
面、預產期及胎兒目前之週數頁面)。
12、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十二)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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