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推動『稅務秘書--全市租稅服務網』實施要點」第九點及第八點附件六、附件八,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推動稅務秘書全市租稅服務網實施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推動稅務秘書全市租稅服務網實施要點 |
內容: |
九、考核及敘獎:為鼓勵員工積極參與服務,依「桃園市政府暨所屬各機
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獎懲之原則,每年辦理一次考評,服
務成效良好者擇優給與獎勵,並列入考績之參考,相關之考核及敘獎
標準如下:
(一)考核標準:
1、服務次數占百分之五十。
(1)基本分二十五分。
(2)電話或網路或郵寄服務每次零點二分(最高上限七分)。
(3)親臨里長辦公室每次一分(最高上限八分)。
(4)辦理宣導活動:每次一分、最高上限十分。
2、服務申請案件量占百分之十(於月報表填報總收文號或稅務
秘書即時通案件編號)。
(1)基本分五分。
(2)受評稅務秘書受理申請總件數
-------------------------- X五分
全局稅務秘書受理申請總件數
3、督導人員不定期抽核成績考評占百分之四十。
(1)各單位稅務秘書評分配置:四十分至三十六分不得逾百分
之二十、三十五分至三十分不得逾百分之六十、二十九分
以下至少百分之二十。
(2)各級分應常態分配,比例四捨五入。
4、稅務秘書評比時,考核總分相同,依序以下列項目得分作為
評選依據:
(1)宣導活動場次。
(2)親臨里長辦公室。
(3)電話/網路/郵寄。
(4)受理申請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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