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第四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6.03 |
發文字號: |
府地區字第1080094837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第四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機場捷運A10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補助原則 |
內容: |
四、本開發案範圍內被拆遷之建築改良物為合法者,每月發放房租補助費
新臺幣一萬八千元;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每月發放新臺幣九千
元。
前項建築改良物於公告自動拆遷期限內自行完成拆除者,發給二十四
個月之房租補助費。建築改良物須部分拆除,面積達三分之一以上者
,發給十二個月之房租補助費;面積未達三分之一者,發給六個月之
房租補助費。拆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拆除者(含申請展期經同意者)
,按逾月數扣減房租補助費,十五日以下者,以半個月計算,逾十五
日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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