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要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8.06.11 |
發文字號: |
府交公字第1080126851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要點」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要點 |
內容: |
三、捷運公司人員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捷運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
之工作者,得由捷運公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
十五歲。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身心障礙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失能等級第
六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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