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 |
內容: |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婦女福利及綜合企劃科:統籌本市社會福利政策、制度規劃及執行、
本局施政計畫之規劃、社會福利績效考評規劃整合、研究發展及管制
業務、法制、新住民家庭福利服務、特殊境遇家庭福利服務、婦女福
利與權益倡導等事項。
二、身心障礙福利科: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扶助與照顧、機構及團體輔
導與管理、福利需求評估、個案管理及生活重建服務、權益保障及公
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等事項。
三、人民團體科:人民團體輔導、辦理慶典活動、社區發展組織與輔導、
志願服務、合作社輔導與籌組、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輔導及管理
等事項。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推動及相關權益維護與辦理
各項福利服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立案、輔導與管理及推動早期
療育服務等事項。
五、社會救助科:低收入戶生活扶助與照顧、急難救助、醫療補助、災害
救助、遊民輔導、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公益勸募輔導、公益信託基
金輔導與管理、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補助、以工代賑及平價住
宅管理等事項。
六、老人福利科:老人有關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文康休閒、長期照顧
、社區照顧、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
七、兒童托育科:兒童托育業務、居家托育管理、兒童發展及托嬰中心之
立案、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八、社會工作科:弱勢家庭關懷輔導、高風險家庭危機調適、社會資源開
發與整合、福利服務諮詢、福利服務方案之推動、社會工作專業訓練
及社會工作師執業管理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公文管理、事務、採購、財產管理、資
訊、館舍新建與維護管理、公關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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