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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1:28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各項採購案件獎懲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108.06.24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8001962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各項採購案件獎懲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各項採購案件獎懲要點
容:
一、為合理規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下稱本局)各單位辦理採購工作之獎
  懲,有效激勵辦理採購人員之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下列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相關人員:
    (一)採購單位:本局秘書室。
    (二)規劃需求單位:本局各科、室、中心及大(分)隊。
    (三)監辦單位:本局政風室及會計室。

三、辦理財物與勞務類採購之獎勵規定: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案件:
         1、每半年累積達三十件,承辦人嘉獎一次。
         2、每半年累積達六十件,業務主管嘉獎一次;累積達一百二十
      件以上,業務主管嘉獎二次。
         3、承辦人每半年於記功一次範圍內辦理獎勵。
    (二)預算金額十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案件。
         1、每累積達五件,承辦人嘉獎一次。
         2、每累積達十件,業務主管嘉獎一次;每累積達二十件,業務
      主管嘉獎二次。
    (三)預算金額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案件:每件承辦人嘉獎二次
    ,協辦二人各嘉獎一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四)預算金額一億元以上案件:經審核具有困難性、特殊性或貢獻,
    圓滿完成工作者,得專案報請從優敘獎。
    (五)第二款至第四款採購單位及需求單位獎勵額度均相同;如需求與
    採購為同一人,且承辦人為同一人,擇一辦理獎勵,如承辦人非
    同一人,則分別辦理獎勵。

四、辦理工程類採購案件之獎勵規定:
    (一)預算金額一萬元以上未達十萬元案件:
         1、每累積達十件,承辦人嘉獎一次。
         2、每累積達二十件,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二)預算金額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案件:
         1、每累積達三件,承辦人嘉獎一次。
         2、每累積達十件,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三)預算金額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案件:
         1、每累積達二件,承辦人嘉獎一次。
         2、每累積達四件,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四)預算金額一千萬元以上案件比照新(整)建工程類採購案件之預
    算金額獎勵額度辦理獎勵。
    (五)第二款至第四款採購單位及需求單位獎勵額度均相同。

五、依照前二點之規定辦理敘獎時,應檢附結算證明、發票黏貼憑證或結
    算簽呈等影本。

六、新(整)建工程類採購案件採分階段辦理獎勵規定:
    (一)完成用地取得:承辦人記功一次,協辦人員嘉獎一次,業務主管
    嘉獎二次。
    (二)向中央機關或各級機關爭取獲增列經費:
         1、預算金額未達一千萬元:承辦人嘉獎一次,業務主管嘉獎一
      次。
         2、預算金額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承辦人嘉獎二次,
      協辦二人各嘉獎一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3、預算金額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承辦人記功一次,協
      辦二人各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嘉獎二次。
         4、預算金額一億元以上:比照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辦理獎勵。
    (三)每完成驗收或取得使照,依施工期敘獎:
         1、工期未滿二百天:承辦人嘉獎二次,協辦一人嘉獎一次,業
      務主管嘉獎一次。
         2、工期二百天以上,未達四百天:承辦人記功一次,協辦二人
      各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
         3、工期四百天以上:比照第三點第四款規定辦理獎勵。

七、監辦人員辦理監辦程序獎勵規定:
    (一)公告金額以上案件:
         1、每半年累積達十件,承辦人嘉獎一次。
         2、每半年累積達二十件,業務主管嘉獎一次;累積達四十件以
      上,業務主管嘉獎二次。
    (二)監辦經審核具有困難性、特殊性或貢獻,圓滿完成工作者,得專
    案報請從優敘獎。

八、預算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採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按第三點
  第二款至第四款獎勵額度敘獎:
    (一)依臺灣銀行採購部所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下單辦理採購,免辦理開
    標程序。但預算金額五百萬元以上案件,承辦人部分仍維持。
    (二)依原契約採(增)購。
    (三)於辦理採購程序中,經解約之案件。但已進入驗收程序,且可歸
    責於承商驗收不合格經解約之案件,承辦人獎勵部分仍予維持。

九、採購案件,有涉及申訴、調解或仲裁等情形者,得於辦理完竣後,視
  其具體出力積極成效,報請從優敘獎;進入訴訟程序者,每半年辦理
  敘獎。

十、每半年定期檢討已辦理完成之採購敘獎件數,承辦人每人每半年敘獎
  額度以嘉獎十次為上限,業務主管每人每半年敘獎額度以嘉獎五次為
  上限;未敘獎案件數得列入下半年度計算。

十一、採購程序過程核有疏失,或經審計部、中央或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
   小組稽核發現重大缺失,違反採購法令,致影響機關權益者,追究
   相關承辦人員及主管責任;涉及刑責者,另依法移送法辦。

十二、為儲備本局採購專業人才,凡同仁參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
   機關(構)所舉辦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並取得及格證書者,
   予以獎勵。取得基本資格者嘉獎一次,取得進階資格者嘉獎二次。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