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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3:57

訂定「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工程費用分攤原則」。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發文日期: 108.09.11
發文字號: 桃捷開字第1080018745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工程費用分攤原則」。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大眾捷運系統工程與土地開發共構工程費用分攤原則
容:
一、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為辦理捷運工程與土地開
    發共構工程費用分攤,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間接工程費:指安全衛生費、環境保護費、品質管理費、保險費
    、管理費、利潤及稅什費等費用。
  (二)共構工程總施工費:指土地開發(以下簡稱土開)共構工程之直
    接工程費及間接工程費。

三、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核計範圍,包括土開工程建築線以內之部分,以
  捷運局核定並據以施工之設計圖所登載各層面積為準,分別計算土開
  樓地板面積及捷運設施樓地板面積。

四、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建造費用,為共構工程總施工費扣除單獨施作
  於捷運及土開部分工項之施工費(包括間接工程費),合併空氣污染
  防制費後,再依捷運設施及土開部分樓地板面積比率核算土開部分之
  施工費,加回單獨施作於土開部分工項之施工費(包括間接工程費),
  再加計物價調整費之合計費用。

五、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細部設計費用及監造費用,為共構工程細部設
  計費用(包括設計及施工階段)及監造費用,扣除水電環控及電梯電
  扶梯等屬捷運設施之細部設計費及監造費用,再依第三點核計共構工
  程屬土開之施工費佔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比例核算。

六、前二點費用之計算,其百分比部分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金額部分計
  算至整數,均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七、共構工程屬土開分攤之建造費用、細部設計費用及監造費用,經捷運
  局核定為投資人需歸墊之共構分攤費用,除投資人提出之變更設計經
  捷運局同意計入分攤費用外,不再變更費用及產生其他歸墊費用。

八、捷運局辦理捷運工程與土開共構工程費用分攤計算範例如附件。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