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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40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8.11.29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8030045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五條、第十一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容:
第 5 條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副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務
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