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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8:58

訂定「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4.01.06
發布字號: 府法綜字第1030325315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4.01.01
旨: 訂定「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組織規程
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桃園市政府文
化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館設下列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典藏展示組:典藏展示文物與資料之調查、蒐集、研究等典藏作業及
    學術交流,相關主題展示之研究、規劃、執行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
    。
二、教育推廣組:教育推廣、文化資產活化、社區營造、文化觀光、刊物
    出版、媒體公關、行銷合作、公共服務、解說導覽、志工管理及其他
    相關業務等事項。
三、總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館舍修繕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館置秘書、組長、組員、技士、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 5 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
士為委員,提供館務發展諮詢意見及相關審議事項。

第 9 條   
館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組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館館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組長。
前項會議由館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轉
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館訂定,報本局備
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