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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財政類
圖表附件:
格式1-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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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二、本縣鄉(鎮、市)公所。
第 3 條
後任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尚未結報,即行卸任,在規定結報期間內者,得將
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已逾結報期間者,
應將前任移交案負責結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代理首長真除時,免辦移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