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查核 |
第 25 條 |
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上級機關查核;連選連任時免辦
理移交清冊事宜。
二、本府一級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
本府查核。
三、本府二級機關、學校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直屬上級主管
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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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
主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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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
經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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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交會報案件後,應於十日內予 以核定,分別函知前後任及監交人,並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 (格式 十八) 交付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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