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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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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查核
第 25 條
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上級機關查核;連選連任時免辦
  理移交清冊事宜。
二、本府一級機關及各鄉(鎮、市)公所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
  本府查核。
三、本府二級機關、學校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直屬上級主管
  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第 26 條
主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第 27 條
經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第 28 條
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交會報案件後,應於十日內予
以核定,分別函知前後任及監交人,並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 (格式
十八) 交付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