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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722821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財政類
圖表附件:
格式1-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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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七 章 附則
第 34 條
機關分立或裁併之交代,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及上級機關專案核示分立或裁
併辦法辦理外,準用本細則之規定。
第 35 條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首長人事異動情形,各業務主管機關發布調派令時,
應分別副知上級主管機關及本府財政局。
第 36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