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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22803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法制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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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三 章 縣法規之施行
第 18 條
縣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9 條
縣法規明定自公 (發) 布日施行者,自公 (發) 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
生效力。但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