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為加強管理本縣營業衛生,維護縣民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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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桃園 縣政府衛生局。 |
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種類如下: 一、旅館業:指經營旅館、觀光旅館之營業。 二、美容美髮業:指以固定場所經營理髮、美容、美髮等之營業。 三、浴室業:指經營浴室、三溫暖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浸泡之營 業。 四、娛樂業:指經營劇院(場)、歌廳、舞廳(場)、遊樂場或其他以固 定場所供人視聽、歌唱、跳舞、遊樂之營業。 五、游泳業:指經營以固定場所供人游泳之營業。 六、電影片映演業:指經營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 七、其他經本府公告指定之營業。 |
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衛生,指前條各款營業之營業場所及從業人員之衛生 管理。 |
第 5 條 |
本府工商發展局核准營業設立、變更、停業、歇業或復業時,應副知本府 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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