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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5024732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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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加強管理本縣營業衛生,維護縣民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桃園
縣政府衛生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種類如下:
一、旅館業:指經營旅館、觀光旅館之營業。
二、美容美髮業:指以固定場所經營理髮、美容、美髮等之營業。
三、浴室業:指經營浴室、三溫暖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浸泡之營
  業。
四、娛樂業:指經營劇院(場)、歌廳、舞廳(場)、遊樂場或其他以固
  定場所供人視聽、歌唱、跳舞、遊樂之營業。
五、游泳業:指經營以固定場所供人游泳之營業。
六、電影片映演業:指經營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
七、其他經本府公告指定之營業。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營業衛生,指前條各款營業之營業場所及從業人員之衛生
管理。
第 5 條
本府工商發展局核准營業設立、變更、停業、歇業或復業時,應副知本府
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