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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5024732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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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第 22 條
營業場所供應餐飲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 23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