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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31972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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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路基:指承受路面、路肩之土壤部分。
二、路面:指路基上供車輛及行人通行,以各種材料舖築之承受層。
三、路肩:指路基淨寬減除路面寬度,所餘之路基面。
四、人行道:指騎樓走廊及劃設供人行之地面、道路、人行橋及人行地下
    道。
五、交通島:指設於道路地面或高出地面用以區分方向、快慢車道及行人
    穿越地面之交通管理設施。
六、平交道:指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之地區。
七、共同管道:指設於道路下用於容納各種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