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本規則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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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規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路基:指承受路面、路肩之土壤部分。 二、路面:指路基上供車輛及行人通行,以各種材料舖築之承受層。 三、路肩:指路基淨寬減除路面寬度,所餘之路基面。 四、人行道:指騎樓走廊及劃設供人行之地面、道路、人行橋及人行地下 道。 五、交通島:指設於道路地面或高出地面用以區分方向、快慢車道及行人 穿越地面之交通管理設施。 六、平交道:指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之地區。 七、共同管道:指設於道路下用於容納各種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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