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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31972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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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一 節道路
第 6 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或養護,必須管制交通或禁止通行者,工程主辦機
關或單位應提報桃園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審查。
第 7 條
人民或團體自行修築市區道路,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
第 8 條
管理機關應經常養護道路,維持各項設施完整,遇有毀損或災害應迅速修
復,保持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