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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31972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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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二 節 路基、路肩、路面
第 9 條
改善或翻修路基、路肩或路面時,仍須維持行車者,應明顯標示維持行車
之車道,並設置警告標誌。
第 10 條
市區道路加舖新路面時,管理機關應注意路拱及側溝排水,並通知在道路
下埋設管線單位,配合改善人孔,水閥盒等設施,使其頂面與路面平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