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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31972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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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排水溝渠
第 11 條
市區道路兩旁溝渠不得加以侵占、利用、堆置雜物或設置其他有礙水流之
物體,管理機關並應會同有關單位定期或經常派員全面檢視,如發現違規
情事,應即依法排除。
第 12 條
市區道路之現有溝渠,於修築或改善道路時,應納入道路排水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