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31972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五 節 人行道
第 18 條
公用事業機構埋設於人行道之地下管線,其人孔或水閥盒等附屬設備之頂
面未與人行道齊平者,應限期改善。
第 19 條
人行道應維持平整暢通,如有圍堵,管理機關應予打通整平,並禁止不當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