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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31972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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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五 節 人行道
第 18 條
公用事業機構埋設於人行道之地下管線,其人孔或水閥盒等附屬設備之頂
面未與人行道齊平者,應限期改善。
第 19 條
人行道應維持平整暢通,如有圍堵,管理機關應予打通整平,並禁止不當
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