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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31972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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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附屬物
第 20 條
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檢視市區道路之擋土牆,妥加維護。
前項擋土牆為私有者,應由所有權人維護。
第 21 條
管理機關應經常檢視市區道路護欄及交通島前端之防護設備,並做必要之
整修及油漆。
第 22 條
管理機關開闢或拓寬道路時,應視大眾運輸發展需要預留停車彎位置。
第 23 條
交通事業新設或增設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時,應將計畫設置地點及位置
平面圖樣,送本府核定後始得設置。
前項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交通事業應經常維持清潔及完整,不得妨礙市
容觀瞻。
第 24 條
市區道路之綠地、路肩及人行道內,管理機關得栽植樹木、花卉或草皮,
並得設置護欄。
第 25 條
管理機關對路樹及綠地應經常維護或剪修,並不得妨礙人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