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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31972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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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四 章 交通管制設施
第 29 條
市區道路之標誌、標線及號誌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及
管理。
新闢或拓寬道路之交通號誌設置或遷移所需經費,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
第 30 條
市區道路之分道欄杆、行人護欄、交通島及反光鈕,由管理機關設置、維
護及管理。
第 31 條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如下:
一、跨越易生危險之路口。
二、沒有人行地下道或陸橋之處。
三、限制行人穿越道路之路段。
四、其他易使行人發生危險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