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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31972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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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權責之劃分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市區道路管理機關 (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在縣為本府;在鄉
 (鎮、市) 為鄉 (鎮、市) 公所。
管理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 
 (一) 市區道路縣自治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市區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計畫之審議、監
      督、輔導或代為擬訂事項。
 (三) 鄉 (鎮、市) 市區道路交通流量資料之收集及統計事項。
 (四) 市區道路長期性發展計劃之審議及擬訂事項。
二、鄉 (鎮、市) 公所:
 (一) 鄉 (鎮、市)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計畫之擬訂與執行事項
      。
 (二) 鄉 (鎮、市) 市區道路之管理事項。
 (三) 受本府委辦事項。
第 4 條
市區道路及其附屬工程、路面、路肩上下公共設施之有關資料,應由管理
機關設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