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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法申字第1050319729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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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
第 5 條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如下:
一、幹線道路:供車輛直接通過之主要道路。
二、支線道路:供兩旁人車直接出入之次要道路及巷道。
前項區分規劃完成後,本府應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第 三 章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