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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089602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城鄉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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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及自擬或變更細部計
畫者。
二、申請人依各都市計畫書或桃園縣都市計畫地區基地情形特殊者退縮建
築處理原則第五點規定申請桃園縣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者。
第 3 條
桃園縣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
如附表。
圖表附件:
附表桃園縣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表.DOC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