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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桃園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403140041 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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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三 章 減免
第 10 條
本縣境內之船舶免徵使用牌照稅。
第 11 條
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免稅範圍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使
用前檢附交通工具使用性質、所有人身分、主管機關或特殊改裝等證明文
件及車輛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核准免稅之交通工
具,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轉讓、改裝、改設、變更使用或免稅原因消失者
,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如不符免徵條件,仍應依本法第十四
條規定補納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