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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3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濟字第 10403140041 號公告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地方稅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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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稅籍管理及查緝
第 12 條
交通管理機關應將本法課徵範圍交通工具之車籍資料,運用數據電信網路
通報主管稽徵機關。各類交通工具報停、報廢、遷移、繳銷或註銷牌照時
亦同。
第 13 條
使用牌照稅滯納期屆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派員辦理機動
車輛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