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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縣土地重劃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3217151號
法規體系: 原桃園縣法規/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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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桃園縣為推動土地重劃業務,集中運用籌措之經費,設置桃園縣土地重劃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加強其財務收支管理與監督,特訂定本辦
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
位預算,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地政局為執行
單位。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編列預算撥充。
二、重劃抵費地公開標售、讓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收入。
三、土地重劃之差額地價收入。
四、政府補助或協助收入。
五、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貸款。
八、其他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實施重劃前置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二、重劃開發費用。
三、重劃差額地價補償、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四、辦理重劃業務或前置作業之人事費用。
五、已辦竣重劃地區改善工程、促進發展建設與管理維護費用。
六、辦理重劃相關研究發展與活動費用。
七、償還貸款本息。
八、其他重劃相關業務所必需費用及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設立專戶存管,並
應專款專用。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未制定前,得準用中央有關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