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 評量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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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國民小學學生(含身心障礙學生)成績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 辦法辦理。 |
第 3 條 |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 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 之依據。 |
第 4 條 |
國民小學成績評量之內涵、原則、時機及功能須依據下列各款實施: 一、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依各學習領域與日常生活表現等內涵分別辦 理。 二、評量層面應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三方面。 三、評量時機應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並顧及教材內容、教學目 標與能力指標,其難度應符合學生程度,並著重在呈現學生的學習歷 程與結果,期使學生透過成功的經驗,提高學習的興趣與信心,必要 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與安置性評量。 |
第 5 條 |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至三 次為原則,評量時間及次數由學校自行訂定之。 |
第 6 條 |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衡酌身心障礙學 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依各學習 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用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二、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三、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討論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 頭報告評量之。 四、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五、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六、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 之。 七、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評量之。 八、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九、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材內容、教學目標與能力指標所編之 測驗評量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其他。 |
第 7 條 |
評量方式及內容由授課教師依各領域教學計畫訂定之,應在學期初向學生 或家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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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學生評量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 儕互評及家長意見辦理之。 |
第 9 條 |
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 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記錄得以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轉換為 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其評量結果依下列方式換算之: 一、甲等:八十五分至一百分者。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 五、戊等:未滿五十分者。 |
第 10 條 |
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下列各學習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數學學習領域 四、社會學習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
第 11 條 |
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品德成績:包含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占日常生活表現成 績百分之七十。 (一)日常行為表現以八十分為基分。依下列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 :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 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記錄、家庭訪視記錄及校外生活 狀況之資料,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以加減:無故曠課者、升旗、集會等活動無故 缺席者,酌予減分。 (三)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依獎勵或懲處之內容、狀況與影響酌予加 減分。 二、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占日常生活表現成績百 分之三十。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成績之評量與 成績計算比率由各校另訂之。 三、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 四、依團體活動之表現予以加減分,最高以五分為限。導師或任課教師應 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 域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五、依公共服務之表現予以加減分,最高以五分為限。導師或相關人員應 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六、依校外特殊之表現,其標準由學校訂定公佈,並由學生導師及相關人 員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優異程度予以決定 ,最高以五分為限。 依前項各款規定加減分,其結果為日常生活表現實得總分,總分超過 100 分,以 100分計。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相關規定,辦 理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 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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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事、病假或其他事故缺考者准予補考。其補考成 績由任課教師視實際情形給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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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學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各班導師主辦。 |
第 14 條 |
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各學習領域與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辦理。畢業成績之計算 依各學期成績總和平均之。 |
第 15 條 |
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
第 16 條 |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家 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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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告知家長及學生一次,通知方式與增加 次數各校得另訂之。 |
第 18 條 |
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訂之。 |
第 19 條 |
尚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年級沿用教育部頒定之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 辦法辦理。畢業成績依據實施前後之平均成績比率換算之,其所有之成績 評量表冊均應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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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
為因應實際需要,各校得依本辦法訂定實施要點。 |
第 21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