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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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審議本轄各項地方稅捐違章漏稅應處罰鍰案件裁罰需要,依稅捐稽
徵法第五十條之二暨財政部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
案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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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未規定之違章漏稅應處罰鍰
案件或法令適用上有疑義之案件,一律送審議小組審議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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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於下列規定之違章案件,得不提審議小組審議:
(一)合於免罰標準者。
(二)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屬違章事證明確者。
(三)使用牌照稅以外其他稅目之簡易、明確違章案件,其漏稅總額及
罰鍰未逾新臺幣十五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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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屬本轄之應處罰鍰案件,應退回審理單位迅移管轄稽徵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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