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裁罰審議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桃稅法字第1032183648號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地方稅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總則
一、為審議本轄各項地方稅捐違章漏稅應處罰鍰案件裁罰需要,依稅捐稽
    徵法第五十條之二暨財政部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
    案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未規定之違章漏稅應處罰鍰
    案件或法令適用上有疑義之案件,一律送審議小組審議裁罰。

三、合於下列規定之違章案件,得不提審議小組審議:
    (一)合於免罰標準者。
    (二)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屬違章事證明確者。
    (三)使用牌照稅以外其他稅目之簡易、明確違章案件,其漏稅總額及
        罰鍰未逾新臺幣十五萬元者。

四、非屬本轄之應處罰鍰案件,應退回審理單位迅移管轄稽徵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