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審議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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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審理人員審查送核而經主管批示須提請審議之案件,應以批示日期
暨登記案號先後依序輪派委員審查,主審委員如係原稽查人員或原
查單位主管者,應予迴避,依序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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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審委員對主審案件,需詳閱案件,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法條,除
有繼續調查必要,應敘明尚待查明之事項,退回審理單位處理外,
即應簽具意見,提請裁罰審議小組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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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小組審議案件如有必要時,得請相關單位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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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小組決議案件應於會議決議後三日內送局長核定,局長認為有再
議必要者,得提交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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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審理單位應於審議小組決議送請核定後十日內撰寫處分書,載明受
處分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商號名稱、統一編號、代表人姓名與身
分證字號,以及有關之住(地)址、違章事實、查獲經過、違反及
適用法條、核定稅額、罰鍰金額或倍數,暨不服本處分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並將處分書正本移業務單位送達受處分人。
處分書副本應抄送會查機關或移案機關及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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