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審議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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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裁罰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至少由委員5人組成,其中一
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業務相
關之人員遴選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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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並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應指定一
人代行主席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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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視案件情形適時召開,就提會審議案件進行審議並作成決
議。如審議結果認為有繼續調查之必要者,應退回審理單位依「各級
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規定辦理,
待原查單位查明後,再行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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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非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不得決議,並得將不同意見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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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對於應處罰鍰案件,應依據財政部頒訂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
處罰標準」或「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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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裁罰審議小組委員,對於應處罰案件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之情事者,應自行簽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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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罰鍰案件審議過程之文書,受處分人不得申請閱覽抄錄;本小組之
委員及工作人員對審議案件內容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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