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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設本府性別平等工作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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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掌理之事項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調查及審議事項。
(二)性別工作公平政策之研究建議。
(三)各事業單位、雇主團體或工會訂定性別平等工作政策或團體協約
之協助。
(四)提供各機關、團體或民眾有關性別平等工作之諮商服務。
(五)其他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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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勞動局(以下簡稱勞
動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之,女性
委員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一)本府代表一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三)雇主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四)性別團體推薦代表二人。
(五)學者專家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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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派(聘)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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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業務;置幹事二人至三
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
勞動局現職人員派員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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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
,應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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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開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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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審議性別平等工作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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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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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