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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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訂定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以下
簡稱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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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為需用機關,本局為服勤單位
。
(二)本局人事室負責統籌規劃及聯絡需用機關等事宜。
(三)本局教育訓練科負責於役男報到後,實施職前講習。
(四)本局督察室負責排定督導人員定期督導,並就督導發現之優點、
缺點按月函發督導通報。
(五)消防大隊負責轄區消防役服勤管理、指揮、調度及督導等事宜。
(六)消防分隊、大隊、科、室及中心為主要服勤處所,負責消防役役
男勤務之編排、指導、督勤及考核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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