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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替代役消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0554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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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訂定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以下
  簡稱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二、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消防署)為需用機關,本局為服勤單位
    。
  (二)本局人事室負責統籌規劃及聯絡需用機關等事宜。
  (三)本局教育訓練科負責於役男報到後,實施職前講習。
  (四)本局督察室負責排定督導人員定期督導,並就督導發現之優點、
    缺點按月函發督導通報。
  (五)消防大隊負責轄區消防役服勤管理、指揮、調度及督導等事宜。
  (六)消防分隊、大隊、科、室及中心為主要服勤處所,負責消防役役
    男勤務之編排、指導、督勤及考核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