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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替代役消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40005545號書函
法規體系: 桃園市法規/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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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差勤
十一、役男因公假、病假、喪假、陪產假、婚假、事假,必須請假時,應
      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十二、役男請假由單位主管核准,請假三日以上者,須填寫請假單由單位
      主管及人事室送局長核准。
十三、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服勤處所應提報服勤單位,由服
      勤單位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
      司法機關偵辦,並副知消防署。
十四、役男參加訓練、服勤或日勤時間應穿著制服。服勤之裝備機具,按
      需要配備之。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役男服役期滿應全數
      繳回人事室。
十五、役男服勤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
      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
      盡保管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