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差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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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役男因公假、病假、喪假、陪產假、婚假、事假,必須請假時,應
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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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役男請假由單位主管核准,請假三日以上者,須填寫請假單由單位
主管及人事室送局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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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服勤處所應提報服勤單位,由服
勤單位發出離役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
司法機關偵辦,並副知消防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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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役男參加訓練、服勤或日勤時間應穿著制服。服勤之裝備機具,按
需要配備之。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役男服役期滿應全數
繳回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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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役男服勤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時得發給交通
費。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人善
盡保管之責任。 |